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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營業客車行車紀錄器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本處各站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者,站長及站務人員(調度、派車人員) 應分別議處;工作認真績效優良者,得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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