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埋葬、火化許可證明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 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 一、醫師出具之死亡證明書。 二、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 在國外死亡運回國內之遺體或骨灰(骸),申請核發埋葬或火化許可證明 者,應檢具我國駐外機關驗證文件或該國有關機關(單位)簽署之驗屍證 明。 前項外國文件應由申請人翻譯成中文並經依公證法規定認證。 第一項許可證核發後,應建立完整資料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