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之兌付機構接獲財政處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即登記止付。並在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 證聯註明。 二、在接獲掛失止付通知前業已兌付者,應即查明兌付日期及兌付情形, 在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聯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