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支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指定之兌付機構接獲財政處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即登記止付。並在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
    證聯註明。
二、在接獲掛失止付通知前業已兌付者,應即查明兌付日期及兌付情形,
    在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聯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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