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補習班之設立人或班主任: 一、現職軍公教人員或在學學生。但社會人士參加在職進修者不在此限 。 二、曾犯妨害性自主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五、曾任公務員,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者。 六、限制行為能力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