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補習班之設立人或班主任:
  一、現職軍公教人員或在學學生。但社會人士參加在職進修者不在此限
      。
  二、曾犯妨害性自主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五、曾任公務員,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者。
  六、限制行為能力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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