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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教師在保障學生學習權之前提下,得本專業自主之原則,考量學生學習 特質,自行編選補充教材、設計學習活動及教學評量方式。 學校有配合教師教學及輔導正當要求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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