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使用體育場所場地、器材、設備用畢應即歸還(放)原處。但器材設備
  有損壞時,應由使用人員負責修復,如使用人未依管理機關指定期限修
  復者,管理機關得代為修復,修復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保證金不足抵修
  復費用時,應向使用人追繳不足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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