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體育場所場地、器材、設備用畢應即歸還(放)原處。但器材設備 有損壞時,應由使用人員負責修復,如使用人未依管理機關指定期限修 復者,管理機關得代為修復,修復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保證金不足抵修 復費用時,應向使用人追繳不足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