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辦理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有關之寄養費、事務費之補助及其他辦理寄養業
務相關費用,由本府編列預算或由社會福利基金支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