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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18條
辦理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有關之寄養費、事務費之補助及其他辦理寄養業 務相關費用,由本府編列預算或由社會福利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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