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對前條之申請案件,由本府會同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其設備設施,並
  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各該目的事業有關規定者,許可設立及發給設立許可證書,並
      由縣府報內政部備查。
  二、未符合各該目的事業有關規定者,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立案之申
      請;其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許可設
      立之申請。
  縣府受理婦女福利機構申請籌設許可案件及申請設立許可案件,應自受
  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前項申請籌設許可案件,其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縣
  府應會同相關機關(單位)審查,並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審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