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前條之申請案件,由本府會同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其設備設施,並
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各該目的事業有關規定者,許可設立及發給設立許可證書,並
由縣府報內政部備查。
二、未符合各該目的事業有關規定者,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立案之申
請;其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許可設
立之申請。
縣府受理婦女福利機構申請籌設許可案件及申請設立許可案件,應自受
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前項申請籌設許可案件,其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縣
府應會同相關機關(單位)審查,並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審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