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金屬、 木質或其他材質製成尖銳足以傷害動物之針毯、釘床等裝置,或主管機關 公告禁止之方法,防範或驅趕動物。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裝置或方法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或排除並銷毀之。 公私場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