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公私場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金屬、
木質或其他材質製成尖銳足以傷害動物之針毯、釘床等裝置,或主管機關
公告禁止之方法,防範或驅趕動物。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裝置或方法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或排除並銷毀之。
公私場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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