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漁筏所有權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罰鍰。
  違反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者,處漁筏所有權人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除依前項裁處外,應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有妨礙航行安全
  之虞者,得限期停止其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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