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漁筏所有權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罰鍰。 違反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者,處漁筏所有權人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除依前項裁處外,應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有妨礙航行安全 之虞者,得限期停止其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