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及使用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
益。但收益不違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或經依法定程序辦理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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