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社區管理維護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社區環境清潔維護費用及清潔人員薪資。
  二、社區安全設備及管理維護設備之維護修理費用。
  三、社區公用使用之水、電等費用。
  四、管理委員會之辦公費、電話費、會議出席費及其他事務費用。
  五、管理委員會主住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得酌支給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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