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情事,準用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有爭 議時,由全體管理員、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 舉票、罷免票應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