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情事,準用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有爭
  議時,由全體管理員、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
  舉票、罷免票應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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