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教育行政人員遴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教育局局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需要,連任期限屆滿
  後,准予延長一年,連任或延長服務期間內,因業務需要,得予隨時調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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