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殘廢軍人之安置,以現役軍人作戰負傷、因公或因病成殘經鑑定殘等,
  持有國防部核發之卹傷給與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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