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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之一(對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海外技術服務人員之照顧規定)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海外技術服務之人員,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予 以照顧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予照顧之人員,發放標準、項目、金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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