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為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
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傷病給付。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就業保險之立法目的為促進就業,且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
    則,爰現行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領取勞工保險(含普通事故保
    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之傷病給付者,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為配合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定明本法第
    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範圍,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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