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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之一(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及風險揭露應載明於信託契約)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及風險揭露應載明於信 託契約,並告知委託人。 前項之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與行銷、訂約之管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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