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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之一
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時,會議主席得不 准其進入會場。 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進入會場後,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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