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時,會議主席得不
准其進入會場。
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進入會場後,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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