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訓會得禁止其進入 會場;已進入者,得令其離開: 一、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合在會場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具有錄音、錄影或攝影功能之器材。 四、其他足認有擾亂會場秩序之虞。 到場人員攜帶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物品者,得交由保訓會代為保管後進入 會場,至其離開會場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