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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之三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檢具書面敘明理由,經保訓會之許可,於期日偕同輔 佐人到場。 前項輔佐人除有正當理由外,其人數不得逾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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