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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收到審 核後之草案十五日內,以書面申請至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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