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條陳報之役男服替代役申請案件後,應即複
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長資格申請案:依類(役)別、教育程度及專長分類彙整,陳報主
    管機關。
二、志工資格申請案:依類(役)別及教育程度陳報主管機關。
三、一般資格申請案:統計陳報案件總數,陳報主管機關。俟主管機關配
    賦員額後,申請人數在配賦員額內時,逕予核定;逾額時,以抽籤決
    定,並得併常備兵抽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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