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獎懲機關(單位)對替代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
教育之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
陳述意見之機會。
需用機關對於服勤單位所提替代役役男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案件,應於
十日內核定。
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處分書,應備理由,並附記不服懲處處分之
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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