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上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之代表。
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上級人民團體之代表,不限於該團體之理事、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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