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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職務之兵役人員,詐取應徵、應召、應 受編組或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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