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之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
港、澳門或其人(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
、機構或團體。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同意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之認定,準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
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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