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修護機構對非國軍配賦裝備及零附件不得接受維修工作。但有餘裕 能量且不影響本身任務情況時,得基於相互支援之原則,可協助其他公 、民營機構執行修護工作。並由各軍種依其任務特性,擬定修護合約報 國防部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