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國軍修護機構對非國軍配賦裝備及零附件不得接受維修工作。但有餘裕
  能量且不影響本身任務情況時,得基於相互支援之原則,可協助其他公
  、民營機構執行修護工作。並由各軍種依其任務特性,擬定修護合約報
  國防部核定後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