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司令部應於預算範圍內,依審議會審定之需求計畫書實際經費需求、發包
金額及執行進度核實撥款。
噪音防制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補助設置之噪音防制設施,其設計、發包、施工、監工
等事項,由受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執行,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負責審查
、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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