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8月26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190112號令修正發布第9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主計財務

立法總說明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十年
七月二十日訂定發布,並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未修正。茲
為使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居民瞭解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工作及本辦
法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增訂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區)公所辦理噪音防制宣導活動,為噪音防制及補償經費之用途範
圍。

法規異動

修正

噪音防制及補償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設置噪音防制設施所需之費用。
二、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學校、圖書館、托育機構,因設置噪
    音防制設施所增加之電費支出。
三、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
    、區)公所,於公園、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設置相關居民健康
    維護設備或辦理噪音防制宣導活動之費用。
四、辦理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噪音補償措施。
五、辦理噪音防制措施所需之航空噪音監測、防制、審查作業及技術等相
    關工作之費用。
六、辦理前五款經費撥發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用。
〔立法理由〕
為使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居民瞭解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工作及本辦
法規定,爰修正第三款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
所費用範圍,增訂辦理噪音防制宣導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