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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受感化人經核准保釋時,感化教育處所應發給受訓證明書(格式另定) 。 @19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十二冊69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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