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選用免稅獎勵之生產事業,依據其新投資創立或增
  資擴展之投資計畫,其業務或產品為多種,而僅有一種或數種在獎勵類
  目內,並合於獎勵標準者,其免稅獎勵,應按合於本類目及標準部分之
  營業收入額,所占全部營業收入額之百分率比例計算之。各該產品受獎
  勵之起訖日期,應以其中產品最先開始銷售之日或其經營業務最先開始
  提供勞務之日為準,合併計算其免稅期間。
  新投資創立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範圍之重要生產事業,依據其投資計畫
  ,其符合獎勵類目及標準之產品或業務為多種,並依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之期限內開始銷售各該產品或提供各該勞務者,得依左列規定,分別計
  算其五年免稅期間。但在核定之期限內仍應受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之限制。
  一、使用之機器、設備全部或部分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者,按該機
      器、設備所自各該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各該勞務開始提供之日,分
      別計算免稅期間。
  二、使用之機器、設備全部或部分為該事業其他已享受免稅產品所使用
      ,且已列在免稅產品機器、設備清單者,按該機器、設備所占全部
      機器、設備成本之百分率比例,自各該已享受免稅產品開始銷售之
      日或各該勞務開始提供之日,分別計算免稅期間。
  增資擴展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範圍之重要生產事業,依據其投資計畫,
  其符合獎勵類目及標準之產品或業務為多種,並依據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之期限內開始作業或提供勞務者,得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
  務之日,準用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分別計算其四年免稅期間。但
  在核定之期限內仍應受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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