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人員查獲有關違章漏稅之帳簿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由稽查人員填
列清冊三份(無協助查緝機關者二份),以一份交由被檢舉人收執,一
份交協助查緝機關(無協助查緝機關者免),一份攜回於二十四小時內
簽報處理。
依前項規定作成之違章證物清冊應由稽查人員、會辦人員及受稽查人簽
章,並將該文件或證物予以密封攜回另行清理。清理時,應會同原密封
人員、受稽查人或其合法之代理人辦理啟封手續,並作成啟封筆錄。惟
如逃漏應課貨物稅之貨物、機器、用具及原料不便攜回或不便保管者,
可交由被檢舉人負責保管。
前項情形受稽查人拒不簽章者,由稽查人員及會辦人員逕予簽章,並書
明受稽查人拒不簽章之事實,其無會辦人員,得邀請警察或自治人員到
場證明。啟封時受稽查人拒不到場辦理手續者,得由稽徵機關辦理啟封
清理並派高級人員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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