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中途學校教職員工、專業人員及相關人員應善盡學生資料保護及保密之責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或揭示。
前項學生資料包括如下:
一、轉介單位提供之學生個人資料、評估報告、衡鑑資料、法院裁定書、
    心理輔導等相關紀錄。
二、各業務單位因業務、課程或活動需要所建立之書面或電子檔案資料(
    影像、文字檔)及照片(肖像)。
三、其他足以辨別學生身分之資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