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所報運價表,如有變更,應填具申報書(如附件
十一),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其新運價生效日如下:
一、申報運價上漲,自備查之日第三十日起生效,申報運價項目增減,使
    託運貨物運費增加時,自備查之日第三十日起生效。但前段生效日,
    因正當理由增加附加費,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三十日內生效。
二、申報運價下降,自備查之日起生效,申報運價項目增減,使託運貨物
    運費不變或降低時,自備查之日起生效。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七條第二項刪除附件七,現行附件十二順序遞移為附件十一,
    修正附件序號。
二、考量新運價生效須經申報,已於法條中規定,爰刪除第一項序文後段
    「申報後之」文字,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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