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飛航之航空器發現遇難船舶、人員,應即盡力救助或設法向岸上有
關岸臺報告,或代發求救信號。
當搜救飛機指引一艘水面船舶前往遇難地點時,飛機可以自由運用任何
方式以傳送正確之指示,其無法發送正確指示者,從事搜救之飛機,應
依左列規定程序及信號,指引水面船舶駛向遇難之船舶或人員。
一、至少環繞該船舶飛行一周。
二、橫越該船舶之預定航路,以低飛接近船艏之前方,並搖擺雙翼或打
開及關上節汽瓣或改變推進器之節距。
三、飛向意欲指引水面船舶前往之方向。
從事搜救之飛機橫越該水面船舶航經之航路,以低飛接近船尾之後方,
搖擺雙翼或打開及關上節汽瓣或改變推進器之節距,以告知指引之海面
船舶,不必前往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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