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型別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
一、輕度設計變更:指航空產品之重量、平衡、結構強度、可靠度、使用
    特性、噪音、燃油與廢氣排放及其他對航空產品適航性無顯著影響之
    變更。
二、重大設計變更:指除輕度設計變更外之其他設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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