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794
人,瀏覽人次:
94337755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依本條例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者,其方式或要件不備 時,如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於通知 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