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僑務委員會僑綜證字第10907017681號令修正發布 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訂
定發布,並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
本細則第十一條係規定有關華裔證明文件之意涵,為避免非華裔人士先取
得中國大陸身分,並據此作為華裔證明文件,再向我國申請華僑身分證明
書,名實不符,爰修正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條例所稱華裔證明文件,指載有種族為華人之外國身分證明文件,或駐
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出具之華裔證明書。
〔立法理由〕
刪除現行條文有關載有國籍或種族為中國人之規定,以避免非華裔人士先
取得中國大陸身分,並據此作為華裔證明文件,再向我國申請華僑身分證
明書,名實不符;或蒙古國、吐瓦共和國人是否屬於華裔之認定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