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性騷擾事件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與相關
書表資料後,認有補正之必要者,應通知該事件調查單位補正。
前項調查單位,應於收受通知後十四日內補正。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性騷擾事件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與書表格式資訊之通知補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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