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條文關聯

養護型機構照顧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者,應報主管機關
許可;其人數不得逾原許可設立規模二分之一,並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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