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基本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應寬列社會福利經費,對於經濟不利處境者,應優先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衡酌轄內社會福利需求及資源情形,就資源不足
地區優先規劃興辦、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及資源合
理分配。
〔立法理由〕
一、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
二、第一項定明各級政府應寬列社會福利經費,並優先補助經濟不利處境
    者。
三、政府應積極協助縮小城鄉差距,對處於經濟、文化、區域、族群發展
    等不利條件下之兒童、少年、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應保障其平
    等接受照顧及支持之機會,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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