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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經核准之藥物樣品或贈品包裝,應於封面上標示明顯之「樣品」或「贈品 」字樣。其供臨床試驗用者,並應標示「臨床試驗用」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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