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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中藥磨粉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粉碎設備。 二、篩粉設備。 三、乾燥設備。 四、粉塵收集設備。 五、分裝及包裝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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