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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有關試驗計畫之口頭及書面資料,包括受試者同意書,皆應使用口語化及 非技術性之語言,且為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所能理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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