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依產品要求,以書面訂定防護程序,確保產品之
品質不受儲存、搬運或運輸過程之影響。
為避免產品暴露於可預期之危害狀態,前項過程有改變、污染或損壞醫療
器材之虞者,販賣業者應實施下列事項:
一、提供合適之包裝及運送容器。
二、前款包裝或容器於特定情況下,無法提供足夠保護者,以書面訂定特
    別之附加條件;該條件應予管制並記錄。
三、收貨區及出貨區應有適當之措施,保護醫療器材免於受到氣候之影響
    。
四、進貨區、出貨區及儲存區應予適當區隔;接近有效期限或保存期限之
    醫療器材,立即從可銷售品庫移開。
五、醫療器材不得直接存放於地板上。
〔立法理由〕
販賣業者應依產品要求以書面訂定產品防護程序,以避免醫療器材之損壞
或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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