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代理商輻射防護計畫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8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依上項條文及「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卅一條規定,貴公司輻射防護
人員應自行評估,是否應為工作人員申請人員劑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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