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地方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申訴人之情形,依本法第三
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其諮詢或扶助業務,得
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
定明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時,亦可獲得法
律上之諮詢及扶助等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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