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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共同申請調處與參加調處)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公害糾紛當事人,得共同申請調處。調處事件進行中 ,主張與當事人之一方有共同利益之第三人,得經調處委員會之許可, 加入該調處程序為當事人。 調處委員會為前項許可者,應斟酌當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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