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5055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第5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公害糾紛

法規異動

修正

  調處委員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在職期間,非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不得於任滿前予以解聘: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
  二、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三、任公務員而受撤職或休職之處分者。
  四、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